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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点:“媒体审判”的思想根源
作者:佚名 日期:2001-5-22 字体:[大] [中] [小]
随着张君案的公审,一个原本陌生的词汇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,那就是“媒体审判”,并且在多数情况下,人们谈到它时总是持否定态度。
所谓“媒体审判”,笔者总结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,就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前,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大量报道,使得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度超乎寻常的热烈,并因此对案件形成相对稳定的看法。受这种看法的影响甚至压力,审判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裁量的时候,就不能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。说白了,就是新闻媒体的报道和炒作已经左右了法院的意见,让案件在审判以前“不审自定”。笔者承认存在这样的现象,从维护司法独立性的要求看,“媒体审判”确实是一种值得关注的不良现象。但是,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个现象呢?我看是思想认识因素,尤其是法官的思想认识因素使然。
按照法官们的逻辑,传媒对某个案件的关注,使公众格外关注,法官因此承担了额外的压力,并通常表现为裁量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公众意见和态度。构成这个逻辑的,一头是媒体的宣传关注以及由此产生的公众态度,另一头是法官的断案态度。法官害怕自己的裁量与公众态度差距太大,因此对“媒体审判”产生不满。
在法治社会,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的最后关口。这种“最后性”决定了法官处于防止和消除社会不公的屏障性地位。怎么维护“屏障性地位”呢?除了制度的保障,法官个人素质同样至关重要。按照现代法学家们的认识,法官的素质,从某种程度真正决定了社会公正的状况。因为,虽然一部好的法律可以对社会造成约束之势,但社会生活是多变的,法律的呆板性和滞后性决定了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,这样既体现了法官的水平和素质,更为社会提供了一部“活法”。很难想象,在当今高度发展变化的社会里,一个低素质的法官会是多么的可怕。
然而,制止“媒体审判”的呼吁,恰好体现了法官对自己把握案件事实、正确适用法律能力的不自信。而一个不自信的人,能指望他会行使好最重要的审判权么?从这点看,批判“媒体审判”,就是将法官的能力低下掩盖于“媒体审判”之中。
现实中,我们通常看到“民愤极大”的司法用语,某人因为“民愤极大”,就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,这是公开的事实。“民愤极大”和处罚加重的必然性逻辑联系,恰恰就是法官裁量案件时不能依照事实和法律,转而依照民愤来裁量的鲜活体现,这和“媒体审判”实属本质相同。
当然,“媒体审判”还可能牵涉到一种情况,那就是媒体在报道了某个案件的情况后,会受到某些高居庙堂者的关注和批示,从而使法官不得不按照领导意志办事。不过,剔除人治的因素不说,“惟上”的现象不也正好体现了法官不敢独立断案的错误吗?
媒体宣传牵涉到现代社会重要的权利之一———公众的知情权,特别是当一个事件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时候,知情权尤为重要,知情权的保障任务主要由各类新闻媒体来承担。对“媒体审判”的批判,其实也表现了公众知情权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冲突。从表面上看,这种冲突很难解决。但事实上,它们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不可调和。调和的关键,在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。
进一步讲,媒体宣传其实就是公众表达自由的形式,对媒体宣传的否定和批判,实际上等于否定公众的表达自由。这样的方式,代价太大了,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的要求。(陈杰人)